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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业主权益,应成为物业管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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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检察日报作者:王传涛

6月2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物业收费标准进行了规范,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6月4日澎湃新闻)。

  小区楼道里、电梯里的广告收费,属于物业公司还是业主?车库、车位应不应该征收物业费?小区物业费上调,应该走什么程序?……针对这些问题,《办法》逐一给出了答案。对此,有人建议,《办法》中涉及的一些物业管理基本精神可以普及全国。

  《办法》对广大业主来说是一次很好的普法宣传,许多业主看了其中的内容才真正明白了一些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基本常识。比如,物业公司说到底是为业主服务而存在的;广大业主是小区的主人;业主委员会才是小区里真正的“权力机关”,可以说了算;在小区里,业主的权益至高无上,而物业公司不应该拥有特权,不应该占有属于大家所有的公共资源进行寻租……为让更多业主知晓自己的权利,任何一个地方制定的物业管理办法都应该明确以上常识。

  而作为业主,是不是能够真正拥有并享受业主的权益,是他们日常生活的核心问题所在,也是他们最关心的。现实情况是,业主们往往经历了太多的怪现象,损害着他们的合法权益。比如,小区的基础设施出现问题,物业公司总是拖延;小区的绿化不达标了,也没有人维护;小区不允许小商小贩进入,但物业公司指定的除外,大到安装太阳能、维护空调的商贩,小到收破烂的,市场都很容易被物业垄断;楼道里、电梯里的宣传板占满了墙面,物业公司早已利用公共资源赚了个盆满钵满……

  其实,早在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就印发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些基本的法理精神也得到了最初的明确。2011年,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等也发布过一版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但是,随着近几年城镇化速度的加快以及房地产行业的大发展,越来越多人进入到现代化的小区里生活,与此同时,物业管理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顺势及时更新地方的物业服务管理办法,尤其是对一些存有争议的条款进行完善,显得非常必要。

  物业公司的权力,如果不受到约束,势必会形成强势的垄断,优质的服务也无从谈起。回归常理,物业公司不过是受业主委员会聘请来为广大业主服务的。基于此,相关部门发布物业管理办法的初衷也正在于此——建章立制,做好裁判员的角色,保障业主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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