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家住江苏省南京市某小区的一户人家,突然闯进窃贼,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后窃贼被抓获,但失主的损失却未能追回。2015年9月,失主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索赔损失20万元。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有证据支持的损失10万元,并认定物业公司在事件中存在失职过错,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承担原告损失15%的责任。
住高档小区
家中遭遇窃贼洗劫
刘军夫妇住在当地一家高档小区内。2014年5月18日傍晚6时许,刘军锁好门窗外出办事。当晚9时30分,刘军返回时发现家中房门反锁,阳台窗户被打开,随后他发现家中遭遇窃贼洗劫。刘军清点发现窃贼共偷走家中现金、金银首饰、玉器及白酒等,总价值约合人民币70万元。他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随即对案件展开侦查,终将窃贼楚某抓获。楚某当时还是未成年人,虽被抓,但赃款及赃物销赃所得均已被其挥霍一空。
失主告物业
索赔损失落实10万余
楚某被判处刑罚后,被害人刘军夫妇由于损失无法追回,于是去找物业交涉。夫妻俩认为,小区有监控、有保安、进入小区须刷卡,由于物业管理失责,所以才让窃贼得逞,故刘军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但物业公司认为,刘军家的损失是楚某刑事犯罪造成的,故不愿意赔偿。
2015年9月,刘军夫妇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南京跨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越物业)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20万元。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交被盗物购物发票5张,总计4.6万余元。案件审理中经质证,李先生夫妇失窃的现金加物品,总损失为10万余元。
跨越物业辩称:其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的范畴,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他们安排了安保人员进行巡视、监控,已经尽到了相应义务,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前往事发小区调查得知,该小区业主凭刷卡进入小区大门,对大多数来访者登记身份后放行,但有时保安也会根据个人判断直接放行;2013年跨越物业在小区内安设了监控探头,分布在小区3个进出大门口以及每幢楼的北入户大厅及两部电梯中,但遗憾的是这些探头覆盖不到刘军家的阳台窗户。
监管有瑕疵
物业被判担责15%
2016年8月中旬,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的法定义务。综合本案证据分析,跨越物业虽已为小区安排有保安值班巡逻、在小区内也安装了监控设备,但对于小区外来人员的进出管理存在一定的瑕疵,导致小偷从小区大门进入小区,并翻窗进入原告家中行窃。
经法院确认,刘军夫妇家此次被盗有证据支持的损失为10万余元。根据被告跨越物业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其对原告刘军夫妇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跨越物业赔偿刘军夫妇的损失1.5万余元。
法官说法
物业仅以一般性安全防范为限
针对此案的判决,本案审判长嵇娟介绍说,通过庭审和实地调查,应认定被告跨越物业在履行安全防范义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系由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跨越物业并非直接侵权人,跨越物业应当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仅以一般性的安全防范为限。根据跨越物业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跨越物业对原告刘军夫妇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原、被告最终也都接受了这个判决,均没有提起上诉。
嵇娟法官介绍说,现在的城市居民小区,绝大多数都有物业。而说到物业的尽责程度,许多居民都怨声载道,居民联合起来要炒掉物业的事,也是屡见不鲜。归纳小区居民对物业的意见,一般不外乎三种情况:一是物业保洁工作跟不上,小区脏、乱、差;二是安保工作跟不上,居民常有失窃情况发生;三是停车费等收入及相应支出不透明,业主意见大。而一旦众业主对物业有意见,直接表现就是拖缴物业费,如此一来就形成恶性循环,物业服务质量再下降。
嵇娟法官说,一个尽责的物业是否能确保所有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呢?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好回答。众所周知,那些戒备森严的单位有时也防不住窃贼。但事物没有绝对,只要物业的责任意识强,防范措施无疏漏,同时坚持做好人员巡视及实时监控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小区的安全指数就会大大提高。鼓楼区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既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又考虑到了各方面的因素,并据此认定被告物业在安全防范义务上,仅以一般性的安全防范为限。法院正是根据这一认定作出的判决。